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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資格評審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一名主席,該人須 —— (i) 屬註冊委員會成員;及 (ii) 由註冊委員會委任;及 (b) 14名由註冊委員會委任的以下其他成員 —— (i) 5名公職人員; (ii) 註冊委員會認為均屬來自香港建造業的訓練機構的2名人士; (iii) 註冊委員會認為屬來自與香港建造業有關連的專業團體的1名人士; (iv) 註冊委員會認為均屬來自香港建造業的承建商的2名人士; (v) 註冊委員會認為均屬來自代表香港建造業工人且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的3名人士;及 (vi) 註冊委員會認為屬來自香港建造業各主要僱主的1名人士。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議會根據條例而具有的職能及註冊委員會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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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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