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資格評審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a) 一名主席,該人須 —— (i) 屬註冊委員會成員;及 (ii) 由註冊委員會委任;及 (b) 14名由註冊委員會委任的以下其他成員 —— (i) 5名公職人員; (ii) 註冊委員會認為均屬來自香港建造業的訓練機構的2名人士; (iii) 註冊委員會認為屬來自與香港建造業有關連的專業團體的1名人士; (iv) 註冊委員會認為均屬來自香港建造業的承建商的2名人士; (v) 註冊委員會認為均屬來自代表香港建造業工人且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的3名人士;及 (vi) 註冊委員會認為屬來自香港建造業各主要僱主的1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