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在任何期間離開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執行主席職能,則資格評審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可互選一人在該期間內署理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的職位。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如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在任何期間離開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執行主席職能,則資格評審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可互選一人在該期間內署理資格評審委員會主席的職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