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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獲授權人員可在他認為合適的警務人員或其他人的協助下,或在他認為合適的警務人員及其他人的協助下,執行或行使本條例所訂的獲授權人員的任何職能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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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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