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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裁判官因經宣誓作出的告發而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 —— (a) 有人正在或已經在某建造工地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或 (b) 在某建造工地內有屬於或包含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品, 則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獲授權人員進入和搜查該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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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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