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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本部而言,建造工程如屬並非由政府或由他人代政府進行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則須當作於以下日期展開 —— (a)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b)條所指的建築事務監督對該工程的展開而給予的書面同意的日期;或 (b) (如建築工程屬《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AA條適用的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訂立的規例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的文件所顯示的工程展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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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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