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就本部而言,某人如作出以下事項,須視為承辦或進行建造工程 —— (a) 他管理或安排任何其他人為有關聘用人進行建造工程,不論是以分判或其他方式進行;或 (b) 他為進行建造工程而提供自己或其他人的勞力。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就本部而言,某人如作出以下事項,須視為承辦或進行建造工程 —— (a) 他管理或安排任何其他人為有關聘用人進行建造工程,不論是以分判或其他方式進行;或 (b) 他為進行建造工程而提供自己或其他人的勞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