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將任何建造工程或任何類別或種類的建造工程豁除於本部的適用範圍以外,則本部不適用於該建造工程或該類別或種類的建造工程。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將任何建造工程或任何類別或種類的建造工程豁除於本部的適用範圍以外,則本部不適用於該建造工程或該類別或種類的建造工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