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每一通知均須述明有關建造工程的估計總價值。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每一通知均須述明有關建造工程的估計總價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