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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經合理地估計的任何建造工程的總價值不超逾根據第23(4)(b)條訂明的款額,則第(1)及(3)款並不就該工程而適用,但屬固定期合約的情況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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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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