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根據第(1)、(2)或(3)款發出的每一通知均須述明 —— (a) 付款所關乎的;或 (b) 已竣工的, (視屬何情況而定)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有關階段的價值。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根據第(1)、(2)或(3)款發出的每一通知均須述明 —— (a) 付款所關乎的;或 (b) 已竣工的, (視屬何情況而定)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有關階段的價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