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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第5條

儘管有第(1)、(2)及(3)款的規定,凡任何建造工程是根據固定期合約進行的,議會可將根據第(1)、(2)或(3)款作出的任何評估,押後至議會認為適當的時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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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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