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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6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即使沒有人根據第25條向議會發出通知,議會仍可就已竣工的建造工程或建造工程的已竣工的有關階段,評估應繳付的徵款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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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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