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除第(1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所指的評估或附加費須在以下期間內作出或徵收 —— (a) 有關的建造工程竣工後2年;或 (b) 議會得悉它認為足以令作出評估或徵收附加費屬有理可據的事實證據後1年, 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1條
除第(1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所指的評估或附加費須在以下期間內作出或徵收 —— (a) 有關的建造工程竣工後2年;或 (b) 議會得悉它認為足以令作出評估或徵收附加費屬有理可據的事實證據後1年, 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