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為施行本條,凡根據本條評估應就任何建造工程的某階段繳付的徵款款額,該徵款款額須在猶如該建造工程的該階段單獨構成根據本條例須繳付徵款的建造工程的情況下評估。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3條
為施行本條,凡根據本條評估應就任何建造工程的某階段繳付的徵款款額,該徵款款額須在猶如該建造工程的該階段單獨構成根據本條例須繳付徵款的建造工程的情況下評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