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徵款或附加費的款額(包括根據第(2)款須繳付的任何罰款)沒有在第(1)款指明的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繳付,承建商有法律責任另繳附加罰款,其數額為該未繳款額的5%。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如徵款或附加費的款額(包括根據第(2)款須繳付的任何罰款)沒有在第(1)款指明的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繳付,承建商有法律責任另繳附加罰款,其數額為該未繳款額的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