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即使到期應付的款額超逾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不時決定的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第(1)款所指的訴訟仍可在區域法院提出。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即使到期應付的款額超逾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不時決定的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第(1)款所指的訴訟仍可在區域法院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