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附表1第6欄中與某指定工種分項相對之處,有列出某資格或要求,則註冊主任不得根據第(1)款,將任何人就該工種分項註冊。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如附表1第6欄中與某指定工種分項相對之處,有列出某資格或要求,則註冊主任不得根據第(1)款,將任何人就該工種分項註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