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意欲根據第(1)款註冊的人,須在自本條生效日期*起計的18個月期間內,根據第39(1)(a)條提出申請。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意欲根據第(1)款註冊的人,須在自本條生效日期*起計的18個月期間內,根據第39(1)(a)條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