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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議會可就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指明符合以下說明的訓練課程 —— (a) 按議會意見,該課程是為該等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涉及附表1第3欄中與該工種分項相對之處所描述的任何技能者)而設立的;及 (b)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會就該課程獲發給證書的 —— (i) 出席並完成該課程; (ii) 出席並完成在該課程進行期間或終結時舉行的評定該人在該課程所涵蓋範圍的能力的評核;及 (iii) 令評核者信納該人具上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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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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