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註冊主任拒絕尋求註冊或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註冊主任須以書面將拒絕一事及拒絕理由通知有關申請人。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凡註冊主任拒絕尋求註冊或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註冊主任須以書面將拒絕一事及拒絕理由通知有關申請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