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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7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7條

第7條

第(5)款所指的申請須 —— (a) 在有關的人的註冊期滿日期前的6個月內但在該日期前的7個工作日前提出; (b) 在(a)段所提述的期間屆滿後但在註冊主任向該人發出表明註冊主任擬根據第49(1)(b)條取消該人的註冊的通知的日期前提出;或 (c) (如註冊主任已向該人發出通知表明註冊主任擬根據第49(1)(b)條取消該人的註冊)在第49(2)(b)條所提述的14日期間屆滿前提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建造業工人的註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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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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