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除非註冊主任信納 —— (a) 某人符合第40及42(5)條所列的適用的註冊規定;及 (b) (如該人的註冊在其期滿日期當日會已有效2年或以上)該人在緊接尋求將註冊續期的申請的日期前的1年內,已修讀和完成議會所指明的適用於該人的註冊的發展課程, 否則註冊主任不得將該人的註冊續期。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8條
除非註冊主任信納 —— (a) 某人符合第40及42(5)條所列的適用的註冊規定;及 (b) (如該人的註冊在其期滿日期當日會已有效2年或以上)該人在緊接尋求將註冊續期的申請的日期前的1年內,已修讀和完成議會所指明的適用於該人的註冊的發展課程, 否則註冊主任不得將該人的註冊續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