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作為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於以下日期屆滿 —— (a) 註冊日期的第三個周年日; (b) (如註冊根據第45A條獲延期)根據第45A(6)條獲通知的新屆滿日期或(如註冊獲超過一次如此延期)按照最近一次延期獲如此通知的新屆滿日期;或 (c) 該人在(a)或(b)段所述的屆滿時間之前獲註冊為該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日期。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任何人作為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於以下日期屆滿 —— (a) 註冊日期的第三個周年日; (b) (如註冊根據第45A條獲延期)根據第45A(6)條獲通知的新屆滿日期或(如註冊獲超過一次如此延期)按照最近一次延期獲如此通知的新屆滿日期;或 (c) 該人在(a)或(b)段所述的屆滿時間之前獲註冊為該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的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