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可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要求將其作為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臨時註冊)延期。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可向註冊主任提出申請,要求將其作為某指定工種分項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臨時註冊)延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