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申請須在臨時註冊期滿前28日起至註冊期滿後的28日之內的期間提出,或在註冊主任在個別個案中容許的其他限期內提出。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申請須在臨時註冊期滿前28日起至註冊期滿後的28日之內的期間提出,或在註冊主任在個別個案中容許的其他限期內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