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申請如獲接納,註冊主任可將臨時註冊延展一段由註冊主任決定的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申請如獲接納,註冊主任可將臨時註冊延展一段由註冊主任決定的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