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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關的人已就有效的註冊(先前註冊)獲發一張註冊證,則註冊主任須 —— (a) 修正該註冊證內記錄的資料,使該等資料顯示該註冊證是就現行註冊及先前註冊而有效的;及 (b) 向該人發出一張已將經修正的資料記錄在上的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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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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