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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 —— (a) 有關的人已就先前註冊獲發一張註冊證; (b) 該人已根據第(8)款向註冊主任申請補發註冊證;及 (c) 註冊主任信納有關的註冊證確實已遺失或損毀, 則註冊主任須就現行註冊及先前註冊向該人發出一張補發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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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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