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在符合第(3)及(6)款的規定下,如有人根據第(8)款申請補發註冊證,而註冊主任信納該補發註冊證所會替代的註冊證確實已遺失或損毀,則註冊主任須應該項申請而發出一張補發註冊證。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1條
在符合第(3)及(6)款的規定下,如有人根據第(8)款申請補發註冊證,而註冊主任信納該補發註冊證所會替代的註冊證確實已遺失或損毀,則註冊主任須應該項申請而發出一張補發註冊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