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註冊主任如信納根據本條記錄在註冊證內的任何資料,已不再準確或不再適用,註冊主任可藉書面通知,要求獲發該註冊證的人,將該註冊證交回註冊主任,以修正或刪去該資料。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註冊主任如信納根據本條記錄在註冊證內的任何資料,已不再準確或不再適用,註冊主任可藉書面通知,要求獲發該註冊證的人,將該註冊證交回註冊主任,以修正或刪去該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