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第5條

獲發第(4)款所指的通知的人,須在該通知發出的日期後的14日內,將註冊證交回註冊主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建造業工人的註冊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