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獲發第(4)款所指的通知的人,須在該通知發出的日期後的14日內,將註冊證交回註冊主任。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獲發第(4)款所指的通知的人,須在該通知發出的日期後的14日內,將註冊證交回註冊主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