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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註冊主任須於其通常辦公時間內在其辦事處 —— (a) 提供能使以電子形式儲存於註冊證內的資料得以被檢索的設備;及 (b) 免費將該設備供人使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建造業工人的註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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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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