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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6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人 —— (a) 無合法權限而改動印於或以其他方式記錄於註冊證的表面的任何資料; (b) 無合法權限而改動以電子形式儲存於註冊證內的任何資料;或 (c)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以其他方式污損或損壞註冊證,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建造業工人的註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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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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