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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註冊建造業工人在以下情況下須遵守第(2)、(3)、(4)及(5)款 —— (a) 他親自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或 (b) 該工人是某指定工種分項的 —— (i) 註冊熟練技工; (ii) 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iii) 註冊半熟練技工;或 (iv) 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並親自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而該建造工作涉及的技能,是附表1第3欄中與該工種分項相對之處所描述的技能。 (c)-(d)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建造業工人的註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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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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