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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上訴通知書須 —— (a) 符合指明格式; (b) 附同訂明費用;及 (c) 在以下期間內送達議會 —— (i) (如上訴屬根據第(1)款針對某項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註冊主任根據第51(7)(b)條通知該人後的2個星期;或 (ii) (如上訴屬根據第(3)款針對某項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該項決定作出後的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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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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