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不抵觸第(2)款的情況下,局長須委任由不少於49名成員組成的上訴委員團,其中 —— (a) 不少於16名是The Hong Kong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提名的該會會員; (b) 不少於8名是香港建築師學會提名的該會會員; (c) 不少於5名是香港測量師學會提名的該會會員; (d) 不少於10名是局長認為均屬來自香港建造業的承建商的人士;及 (e) 不少於10名是局長認為均屬來自代表香港建造業工人且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的人士。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在不抵觸第(2)款的情況下,局長須委任由不少於49名成員組成的上訴委員團,其中 —— (a) 不少於16名是The Hong Kong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提名的該會會員; (b) 不少於8名是香港建築師學會提名的該會會員; (c) 不少於5名是香港測量師學會提名的該會會員; (d) 不少於10名是局長認為均屬來自香港建造業的承建商的人士;及 (e) 不少於10名是局長認為均屬來自代表香港建造業工人且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的人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