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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6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局長信納上訴委員團某成員 —— (a) 已成為公職人員、議會成員、註冊委員會成員、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覆核委員會成員; (b) 已成為註冊主任; (ba) (如註冊主任屬法團)已成為註冊主任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 (bb) (如註冊主任屬並非法團的團體)已成為註冊主任的成員; (c) 已破產或與其債權人作出債務安排; (d) 由於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無行為能力; (e) 憑藉某身分獲委任但已不再具有該身分;或 (f) 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成員的職能, 局長可宣布該成員在上訴委員團的職位懸空,並須將該事實以局長認為合適的方式公布;該宣布一經作出,該職位即告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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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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