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局長信納上訴委員團某成員 —— (a) 已成為公職人員、議會成員、註冊委員會成員、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或覆核委員會成員; (b) 已成為註冊主任; (ba) (如註冊主任屬法團)已成為註冊主任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僱員; (bb) (如註冊主任屬並非法團的團體)已成為註冊主任的成員; (c) 已破產或與其債權人作出債務安排; (d) 由於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無行為能力; (e) 憑藉某身分獲委任但已不再具有該身分;或 (f) 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成員的職能, 局長可宣布該成員在上訴委員團的職位懸空,並須將該事實以局長認為合適的方式公布;該宣布一經作出,該職位即告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