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局長須在接獲 —— (a) 第52(1)條所指的上訴通知書後的30日內;或 (b) 第52(3)條所指的上訴通知書後的21個工作日內, 委任一個建造業工人上訴委員會以聆訊該上訴。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局長須在接獲 —— (a) 第52(1)條所指的上訴通知書後的30日內;或 (b) 第52(3)條所指的上訴通知書後的21個工作日內, 委任一個建造業工人上訴委員會以聆訊該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