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上訴委員會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 —— (a) 不多於2名是從第53(1)(a)、(b)及(c)條指明的上訴委員團成員中輪流選出; (b) 不多於2名是從第53(1)(d)條指明的上訴委員團成員中輪流選出;及 (c) 不多於2名是從第53(1)(e)條指明的上訴委員團成員中輪流選出。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上訴委員會由5名成員組成,其中 —— (a) 不多於2名是從第53(1)(a)、(b)及(c)條指明的上訴委員團成員中輪流選出; (b) 不多於2名是從第53(1)(d)條指明的上訴委員團成員中輪流選出;及 (c) 不多於2名是從第53(1)(e)條指明的上訴委員團成員中輪流選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