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上訴的一方可於上訴聆訊中出席,並可 —— (a) 親自作出申述;或 (b) 由大律師或律師或該方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士代表。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上訴的一方可於上訴聆訊中出席,並可 —— (a) 親自作出申述;或 (b) 由大律師或律師或該方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士代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