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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非上訴委員會 —— (a) 已諮詢上訴的各方;及 (b) 信納作出第(4)款所指的命令對秉行公義是必要的, 否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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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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