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如上訴是根據第52(3)條提出的,則上訴委員會須於局長委出該委員會的日期後的14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將其決定及決定理由通知上訴的各方。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9條
如上訴是根據第52(3)條提出的,則上訴委員會須於局長委出該委員會的日期後的14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將其決定及決定理由通知上訴的各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