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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第(1)、(2)及(4)款另有規定外,如根據本條例須向或可向任何人(不論如何稱述)送達或發出通知,而 —— (a) 該人屬個人,而該通知 —— (i) 已交付予該人; (ii) 已留在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住址或營業地點;或 (iii) 已以郵遞方式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通信地址,而送交該人; (b) 該人屬公司,而該通知 —— (i) 已向該公司的高級人員送達或發出; (ii) 已留在該公司最後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業務地址;或 (iii) 已以郵遞方式寄往該公司最後為人所知的在香港的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通信地址,而送交該公司; (c) 該人屬合夥,則 —— (i) 就屬個人的任何合夥人而言,該通知已按照(a)段交付、留下或送交;或 (ii) 就屬公司的任何合夥人而言,該通知已按照(b)段送達、發出、留下或送交; (d) 該人屬持有授權書而根據該授權書獲授權就另一人接受文件送達的人(受權人),則 —— (i) 凡受權人屬個人,該通知已按照(a)段交付、留下或送交; (ii) 凡受權人屬公司,該通知已按照(b)段送達、發出、留下或送交; (iii) 凡受權人屬合夥,就屬個人的合夥人而言,該通知已按照(a)段交付、留下或送交;或 (iv) 凡受權人屬合夥,就屬公司的合夥人而言,該通知已按照(b)段送達、發出、留下或送交, 則如無相反證據,該通知須當作已如此送達或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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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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