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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議會可在局長的批准下,藉規例 —— (a) 就提出註冊及註冊續期申請,及就考慮和處理該等申請以及就該等申請作出決定,訂定進一步條文; (b) 就根據第7部提出覆核要求,及就考慮和處理該等要求以及就該等要求作出建議,訂定進一步條文; (c) 就根據第7部提出上訴,及就處理和聆訊該等上訴以及就該等上訴作出決定,訂定進一步條文; (d) 就根據第45A、46A及58(2)條提出申請,及就考慮和處理該等申請以及就該等申請作出決定,訂定進一步條文; (e) 訂明須予訂明的費用及任何其他事宜; (f) 為第5部的目的而規定該部所指的聘用人、承建商及獲授權人須備存的紀錄和須提供的資料;及 (g) 作出一般規定,以便更佳地實現本條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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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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