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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可 —— (a) 就不同情況訂立不同條文,並可就某特定個案或特定類別個案作出規定; (b) 訂立只於指明的情況適用的條文;及 (c) 載有因該規例而需要或適宜的附帶、補充、相應、過渡性或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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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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