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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 —— (a) 可為不同情況,訂立不同條文; (b) 可只限於在指明的情況適用; (c) 可對參與根據該規例獲豁免的建造工作的人,施加義務; (d) 可訂明違反該規例屬可處不超逾第3級罰款的罪行;及 (e) 可包括因該規例而屬必要或合宜的附帶、補充、相應、過渡性或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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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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