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然而,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信納《實務守則》或其某部分攸關該程序中受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 —— (a) 該守則或該部分,可在該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及 (b) 關於有關的人有遵守或沒有遵守該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被該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援引用於確立或否定該事宜。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然而,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信納《實務守則》或其某部分攸關該程序中受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 —— (a) 該守則或該部分,可在該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及 (b) 關於有關的人有遵守或沒有遵守該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被該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援引用於確立或否定該事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