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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如有上訴通知書根據修訂前的本條例第52(1)或(3)條送達管理局,而在生效日期前,管理局並未根據該條例第52(6)條將一份通知書的文本送交局長,則議會須按照本條例第52條處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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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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