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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任何批給管理局的租契、租賃、准許、許可或牌照如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是有效的,或是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生效的,則該等租契、租賃、准許、許可及牌照具有效力,猶如它們是批給議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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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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