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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如在緊接生效日期前,根據有效的僱傭合約受僱為管理局的僱員,而若非管理局解散則根據該合約在該日期仍會是管理局的僱員,則自該日期起,該人即成為議會的僱員,而其僱用條款及條件,並不遜於在緊接該日期前適用於該人受管理局僱用的條款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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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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